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2024-05-28 21:36:09 -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杨婧)5月28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农村村民住宅是保障村民“住有所居”和安居乐业最基本的条件,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贵阳市委、市政府将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控的体制机制、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盘活利用闲置房屋等作为贵阳市“十四五”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规划和农村“五治”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强化顶层设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规范管理。”关于《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的说明表示。

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过多次多方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并审查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贵阳市实际”,并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条例》共6章33条,分总则、规划与管控、申请与审批、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一个平台、一网通览、一网通办;并就各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了相应分工。

《条例》要求,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符合无宅基地、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异地建设、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子女依法登记结婚等条件之一的,村级组织应当受理申请,并明确夫妻双方属于不同村级组织的,只能在夫妻一方所在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此外,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者其他专项规划的”“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宅基地或农村村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及其住宅被征收,征收方案未明确可以异地建设的”“申请的宅基地存在使用权争议的”等等。

对于异地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将原有宅基地退回村级组织,或按照承诺拆除原有宅基地上的住宅。

《条例》还就规划、管控、建设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规定。

一审:王 琰 曹 轶

二审:林 萌 袁小娟

三审:李 蓓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