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伪造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检察机关抗诉后终被撤销

2024-05-28 11:45:00 - 红星新闻

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其中,“某村委会诉黑龙江省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诉讼监督案”值得关注。

一公司伪造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检察机关抗诉后终被撤销

2006年,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2012年,某公司以联营建厂为由,向黑龙江省某市原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申请办理某村所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某市人民政府为某公司颁发第2012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6年,某市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接不动产登记职责。2017年5月,某村委会发现某公司伪造申请材料办理土地登记。2017年7月,某村委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后某村委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4月,某村委会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2012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当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村委会起诉超过期限,不予立案。

某村委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村委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之后,某村委会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村委会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案自2017年8月4日原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行纠错至2019年8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村申请的答复》明确表示已无法自行纠错期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某村委会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确有错误。

2021年12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裁定,对本案提审。2022年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某村委会自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后一直积极主张权利,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某公司提交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报审核表中,村委会意见及乡政府意见栏所盖公章经司法鉴定为伪造公章,办证的前置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发证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第201201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祁彪

编辑何先锋责编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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