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供电公司称其一在建项目的环评“不需要公众参与”

2022-06-28 16:45:50 - 法治周末

文|《法治周末》记者张贵志

邓军(化名)站在院子里,望着旁边正在施工的“卓然—塘厦220KV线路工程”甚是不解,明明220KV的高压线从自家房屋旁边的上空和屋后的树木上面经过,且已将其房屋列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但该项目在做环评时,不仅未依规征求公众的意见,也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

福建龙岩供电公司称其一在建项目的环评“不需要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环境审核关口,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公众作为重要的主体部分,积极参与到评价中,不但可以促使环境评价工作更加具有科学性,还可以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

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称,其建设的“卓然—塘厦220KV线路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不需要公众参与”。

对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除了涉密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在做环境影响评价时,一般的建设项目都需公众参与,且还需要征求受到影响的公众的意见。”

建设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不需要公众参与

龙岩位于福建省西部,地处闽粤赣三省交界处,通称闽西,是一座山区地级市,森林覆盖率达79.3%。

2020年4月,为满足龙岩西北部电网长汀、连城两县负荷较快增长的需求,提高区域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龙岩供电公司开始建设“卓然—塘厦220KV线路工程”项目,线路工程途经龙岩市新罗区的小池镇、大池镇,上杭县的古田镇、蛟洋镇,全线路长约27.5千米。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卓然—塘厦220KV线路工程”于2017年开始立项,2018年1月,其环境影响报告表获原龙岩市环境保护局批复。

邓军一家15口人居住在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卓洋村,“卓然—塘厦220KV线路工程”的线路正好从他家居住的房子后上方经过,且线路横跨其种植在屋后的一片水土保持林。

福建龙岩供电公司称其一在建项目的环评“不需要公众参与”

邓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项目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将完全覆盖其房屋和屋后种植的树木,且线路高度不够,将对其住宅及人身造成安全隐患。

因其居住地属于山区,住宅曾多次遭受山体滑坡危害,为防止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或泥石流,30多年前,邓军在屋后种植了一片国家一级保护树木银杏、红豆杉等,用于保持水土。

近期龙岩市辖区内由于持续降雨,发生了多起山体滑坡事件,由于邓军家住宅后方有了这一片水土保持林,并没有受到大的影响,但还是发生了小范围塌方。

如按照龙岩供电公司为了补救其线路高度不足的线路设计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将该水土保持林中的林木移除,将势必给他家带来安全隐患。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邓军所种植的用于水土保持功用的林木不得移除(采伐)。

作为唯一一户被列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邓家房屋,在做环评时,既未邀请公众参与,也未向其征求意见。

福建龙岩供电公司称其一在建项目的环评“不需要公众参与”

2022年1月17日,龙岩供电公司在给邓军的《国网龙岩供电公司关于邓军同志反映在建220千伏卓塘线违规建设要求迁杆移线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称,“本工程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已将您房屋列为评价目标,通过预测分析,本工程线路运行期对您住宅的影响极小,并获原龙岩市环境保护局批复。”

“根据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较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本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暂行办法不需要公众参与,但是建设单位参照该办法进行了两次网络公示、两次现场大字报公示,且公示地点为时任村委指定,同时还征求了项目途经乡镇村庄意见。”

同样,龙岩供电公司于6月20日发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国网龙岩供电公司关于卓然~塘厦220kV线路工程相关情况的答复》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无需公众参与。”

专家:除涉密工程项目外,都适用环评公众参与

1979年,我国正式确立环评制度,自2003年9月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评制度体系,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环评,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渠道必须畅通,才能使公众了解规划和项目的情况,监督企业、建设单位履行环境责任,促使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为此,我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2006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2019年1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正式施行。

福建龙岩供电公司称其一在建项目的环评“不需要公众参与”

而环评公众参与是否如龙岩供电公司所说,仅适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就不需要公众参与?

马勇并不认可龙岩供电公司的说法,“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除涉密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一般的建设项目都适用公众参与,至少是受到影响的公众,包括受到建设工程影响的单位和机构等,不论是途经、或在建设过程中、或是建成之后的运营期,可能对这些对象造成干扰、影响、破坏甚至损害的,都要进行信息公示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同时,在做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征求受影响对象的意见,针对他们提出的意见,适当作出回应,这就是公众参与。”

“所有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包括评价表、报告书,都有公众参与的篇章。没有公众参与,环保部门是一律不予受理的。根据法律规定,环评涉及到公众意见的,是一个必须的程序,包括调查、座谈、讨论、举行听证会等,并不是说对环境敏感点或环境敏感区域做了评价分析、预测和减少不良影响的对策及建议后,就可以不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了。”马勇进一步向记者介绍。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法律与政策总监王鑫一希望能有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评中来。她称,像云南绿孔雀的案子,就是因环评失实造成绿孔雀栖息地被破坏、侵占。如果公众能在环评公示阶段参与进来的话,就能更早的发现问题,而不是说等对生态环境有了破坏再参与、监督,那时已经比较晚了。

“龙岩供电公司明知这个项目要跨越邓军一家人房屋的上方,且是唯一一户被列入评价范围的,就应该征求其意见,这是一个基本常识。”马勇评价道,“将环评张贴在公众不易知悉的村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进行公示,这明显就是回避问题,不想让相关对象获悉环评内容。”

专家: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曹晓凡告诉记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原北京市环保局曾就“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资格问题”向原国家环境保护部请示。

2015年6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关于环评审批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资格问题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遵照国家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所确定的标准进行,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因此,位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但不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利害关系人,方有资格提出听证申请。

记者注意到,2018年1月11日,原龙岩市环境保护局在《关于龙岩卓然~塘厦220kv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第三项第一条中要求 ,“施工前进行公示”。

“该项目在施工前没有公示,违反了环保批复要求。”邓军反映。

邓军还直指“龙岩卓然~塘厦220kv线路工程”的环评涉嫌造假,其“五层14.8米高的居民楼(其中第五层为斜屋层)只被判定为三层9米高的居民楼,且工程项目西侧没有民房,却说有民房。”

福建龙岩供电公司称其一在建项目的环评“不需要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在提高环评质量、抵制环评造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公众参与发现了一些环评造假问题,如去年的深圳湾航道疏浚项目环评报告抄袭造假问题,就是建设单位在公示项目环评信息的过程中,被公众和社会组织发现,最终得到严肃查处,这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有效性。”2021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主持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时称。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订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强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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