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支持设立家庭养老床位 推动我市医养融合发展

2024-06-28 11:29:39 - 泰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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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速,“老有所养”成为每个家庭关切的重大事项,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我市养老服务即将纳入法治化轨道。6月25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听取和审议了《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从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服务供给、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市老龄化程度居全省第五位,养老服务亟待规范

《条例(草案)》作为市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法规起草专班,于今年2月下旬起草了条例初稿。“经过几个月的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内容清晰具体,体例规范完整,既是对优秀经验做法的总结规范提升,又是基于全市养老产业发展的适度超前布局。”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徐鑫介绍。

为何要开展此次立法工作?市民政局局长程鹏介绍,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市老年人口达到120.71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2.06%,老龄化程度居全省第五位。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养老服务快速发展,服务供给不足、设施配套不到位、运营管理不善、城乡发展不平衡、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日益突出,养老服务在“量的拓展”和“质的提升”两方面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居家和社区养老作为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选择,亟需以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设施建设、服务供给、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坚实保障。”程鹏说。

●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建设不得少于350平方米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怎么建、建多少、怎么管”,从设施的规划编制、配置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条例(草案)》指出,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100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条例(草案)》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居住区坡道、楼梯、电梯、公厕、座椅、扶手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推进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开展适老化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和使用指导、智慧养老相关硬件和软件安装使用等服务。《条例(草案)》明确,未经法定程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支持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由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上门服务

在优化服务供给方面,《条例(草案)》涵盖多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其中,深化基本服务保障,明确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能力评估、福利补贴和适老化改造等。拓展养老服务内容,鼓励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等融合发展,支持物业、家政企业拓展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居住区附近相关场所与设施,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支持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由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上门服务,建立家庭养老床位与机构养老床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推动医养结合发展,规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探索和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在内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设置卫生设施,按规定聘用医护人员;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利用率较低的医院可以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为老年人提供各类助餐服务、文体服务、法律服务和志愿服务,同时强调各方主体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老年人的安全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了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规范标准,指出了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信息。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公共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持连续运行。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为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查看、复制有关监控视频。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草案)》指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养老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多元化人才队伍,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

如何保障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在资金保障、政策优惠、队伍建设、产业发展、智慧赋能等方面出台了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指出,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和支持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同时明确了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的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建设多元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对人才的培养、引进、就业补贴及岗位设置等作出规定。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分级管理的智慧养老管理平台,推进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根据养老服务需要,开发和推广多种功能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养老服务数据有序纳入全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全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此外,《条例(草案)》对人大监督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询问、质询等方式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助推法规落地落实。

来源:最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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