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事关消费者权益

2024-06-28 16:39:03 - 江苏省政府网站

转自:邢台发布

不再自动扣费赠品不能免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实施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那么,《条例》将为消费者维权带来哪些好消息呢?6月27日,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工作人员介绍,针对近年来在传统消费领域与新型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赠品能否免责、会员自动续费问题、预付式消费侵权等,《条例》均予以了回应。

经营者不能以赠品等免费推卸责任

针对赠品和试用装瑕疵问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具体而言就是免费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经营者不得以“免费提供”或者“赠品”为由免责。

《条例》结合常见的市场经营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免费提供”包括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并重点新增了存在瑕疵的免费商品或服务的合规要求,应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事先如实告知消费者。

直播平台有责任提供营销人员信息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

针对直播带货的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直播平台不能再以所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直播间或主播的有关信息,而是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自动续费应以显著方式使消费者注意

近年来,付费网站或APP迅猛发展,许多平台以盈利为目的,只向会员提供内容和服务。大量消费者不得不选择开通会员服务,而自动续费成为消费者频频遭遇的陷阱,消费者吐槽自动续费的案例屡见不鲜。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每次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授权扣费。

预付式消费增加商家提前告知义务

预付式消费在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广泛使用,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相比,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付款。目前,由于预付卡市场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时常引发大规模投诉纠纷。

《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停止收取预付款”的要求和“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提前告知义务。针对办会员后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前两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针对商家“失联跑路”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同时,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此情形下,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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