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2024-06-28 18:46:00 - 南海网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1)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上述文书告知了责令补缴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附件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6月2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2)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上述文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附件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6月2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3)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上述文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附件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6月2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4)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上述文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附件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6月2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海口龙华鑫禄标货物运输部: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行费21392.8元,滞纳金0元。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6月28日

原标题: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责任编辑:陈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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