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被判刑

2024-06-28 21:53:53 - 人民公安报

转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砰!随着一声法槌落地,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尘埃落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被判刑

6月25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山西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安全监管失控,对“1.13”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给予罚款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3日,段某某驾驶晋C60***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4人,实载53人)沿G5515张南高速(重庆段)由黔江往石柱方向行驶,8时45分许,行驶至彭水县境内下行方向K278+500处喇叭隧道出口路段时,车辆左前部碰撞左侧隧道壁后发生侧翻,造成4人死亡,车辆及路产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616.459万元。

经调查,段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时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对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深度调查中发现:该车为山西籍,由深圳驶往四川邻水,不符合旅游客运标志牌起始点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的规定。

同时,GPS数据显示,该车辆在本次行驶过程中有多次超速记录,但车辆安装了阻断GPS数据回传的电源开关,车内监控摄像机未对准驾驶人,企业未有效对车速及驾驶人的状态进行实时有效监控。

另外调查还发现企业法人王某某在招录肇事驾驶员段某某时,未对其严格开展安全行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等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也未组织驾驶人提前了解和熟悉包车路线和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2023年4月,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客车驾驶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2024年6月25日,经彭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严重缺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罚款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交巡警提醒

道路运输企业及管理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动态监管,做好客运车辆维护保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安全责任大于天,管理缺位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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