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无线电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23-07-28 06:55:43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彭媛媛实习生郭金露)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波看不见、摸不着,但在移动通讯、广播电视、民航、海事、应急救援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出台《条例》从无线电管理体制机制、对公共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无线电监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立法,让“空中电波”驶入法治轨道。

《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为了防止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出现权力滥用等不良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无线电监测机构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目前社会出现的非法监控、监视、监听的行为,《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除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同时,对违反以上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如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招录等重要考试和其他情形,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的,《条例》明确在使用前,应当将使用计划书面报当地无线电监测机构备案。收到使用计划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使用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同时,明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应当确保在必要时间和需要屏蔽的场所内,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航空、铁路、船舶、广播电视、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需要使用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此外,《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拒不改正的,最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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