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2023-08-28 18:33:02 - 毕马威KPMG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

+

引言

2023年7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新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并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进行了修正。新版《实施细则》的制定,以上述为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根据,针对证券经营机构内控制度及廉洁从业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及细节性的要求。

✦+

+

内控机制

《实施细则》中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廉洁从业体系时应满足如下各方面的内控要求:

1

建立公司层面廉洁从业体系: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公司层面的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制定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并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应留档保存10年以上。

2

廉洁从业纳入人员培训及考评要求:相关机构应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及教育,要求新员工入职时及全体工作人员每年签署廉洁从业承诺,并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事考评及薪酬管理体系;相关业务活动中,亦应向业务相关方(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等)进行廉洁从业宣传。

3

强化财务管理及营销费用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另外,《实施细则》中强调相关机构应严格管理营销费用,制定专门的营销制度以明确费用标准、额度等规定,同时对相关制度和标准定期予以评估。

4

加强保密信息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管理,防范保密信息被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加强第三方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核查: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有偿支付管理及关联关系审查,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亦要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6

指定专门部门监督廉洁从业情况:证券经营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对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专项检查。同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好廉洁违规行为报送工作。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

+

证券经营机构各类业务中的廉洁从业要求

《实施细则》中再次重申《廉洁从业规定》中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同时,《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出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各类业务的过程时应遵循的具体规定:

1

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细则》在《廉洁从业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该类业务的过程中不得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及定价信息,或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另外《实施细则》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2

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针对此类业务,《实施细则》中主要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违规向客户提供融资资金/利率、信息披露、价值评估等各方面的便利。

3

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及有关服务:针对该类交易,《实施细则》中列示了10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进行内幕交易、侵占/挪用受托资产、利用客户资产或信息优势等进行市场操纵、区别对待投资者等。

4

证券经纪业务、其他产品销售业务及有关服务:《实施细则》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业务过程中,直接或变相向客户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或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实施细则》还禁止了其他如违规泄露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协助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伪造资料以向其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受损失等行为。

5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针对该类业务,《实施细则》列示8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也不得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

+

毕马威经验

《实施细则》的发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廉洁从业建设正趋于精细化。不难想见,除证券经营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也面临类似的合规管理挑战。提前做好布局,将有助于各机构/企业在政策出台前占得先机。

但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了解到不少机构还是面临落地困难的境地。正如《实施细则》中已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各类业务提出相关廉洁从业要求,但未能从执行角度提出具体的内部控制设置建议。所以,在金融机构建设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体系时,我们建议可以参考国外较为成熟的合规体系建设指导文件和落地经验。

国际性合规体系建设指导文件示例:

世界银行发布:《诚信合规指南》(WorldBankGroupIntegrityComplianceGuidelines)

联合国发布:《企业反腐败道德与合规计划:操作指南》(AnAnti-CorruptionEthicsandComplianceProgrammeforBusiness:APracticalGuide)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世界银行联合发布:《商业反腐败道德与合规手册》(AnAnti-CorruptionEthicsandComplianceHandbookforBusiness)

美国司法部发布:《企业合规体系评估》(EvaluationofCorporateCompliancePrograms)、《FCPA企业执法政策》(FCPACorporateEnforcementPolicy)

廉洁从业合规体系框架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同时,廉洁从业的风险点散落在中资、外资或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的各个业务场景中,所以在金融机构建设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体系时,还要切实结合业务实质,从源头规避和降低廉洁从业风险。投资银行类业务由于其业务开展模式的复杂性,一直以来都是廉洁从业风险事件多发的业务领域,本次《实施细则》中新增的禁止类行为与过去3年监管机构开展投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类型高度一致。针对投资类业务,本次新增禁止类场景直指债券市场多发的一二级市场利益输送问题,明确禁止从业人员通过对估值核算结果进行人工粉饰与调节,逃逸机构内部合规风控的监测审核机制,在两级市场间,市场内与交易对手方通过非常规交易完成利益输送。《实施细则》中的这些表述,都凸显从业务实质评估廉洁从业风险的重要性。

✦+

+

毕马威服务

毕马威中国立足本土,长期深耕金融行业,对金融业的合规风险管理有着广泛及深刻的理解,并拥有大量的实践案例,为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理财平台提供合规领域的各类咨询服务。依托于多年积累的洞见和服务经验,毕马威中国能借鉴国内外框架和成熟理念,为客户提供合规管理、廉洁从业体系、反腐败反贿赂合规审查等领域的全套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张楚东 

金融业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tony.cheung@kpmg.com

浦军华

法证咨询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paul.pu@kpmg.com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王国蓓

证券及基金业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abby.wang@kpmg.com

金毅

法证咨询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kevin.y.jin@kpmg.com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郑昊

证券及基金业咨询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james.zheng@kpmg.com

周郁

金融业反洗钱与制裁合规服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c.y.zhou@kpmg.com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葛怡婷

金融业治理、合规与风险咨询服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joyce.ge@kpmg.com

朱锴

法证咨询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clark.zhu@kpmg.com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新规速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刘达恺

法证咨询与网络应急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dakai.liu@kpmg.com

徐赟姣

法证咨询总监

毕马威中国

yvonne.xu@kpmg.com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或特定情况而提供。虽然我们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或法律建议。

©2023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毕马威国际”)相关联。毕马威国际及其关联实体不提供任何客户服务。各成员所均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对自身描述亦是如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