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碰撞“碰出”隐蔽的盗窃类案线索

2024-08-28 07:08:14 -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韦磊 通讯员陈晓燕 华自炜)近日,广东省四会市检察院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遗漏犯罪事实线索,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一改传统被动的法律监督局面。公安机关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针对该问题进行整改。

今年1月,该院检察官张睿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彭某盗窃案时发现,除了此次盗窃,彭某还分别于2023年1月、7月两次在本辖区内实施盗窃行为,公安机关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该案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同时,既然彭某在一年内实施两次盗窃,那么第二次盗窃涉及的金额是多少呢?带着这个疑问,张睿拨通了办案民警的电话。

经核查,彭某第二次盗窃涉及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由于侦查人员对第二次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标准理解不到位,导致应被作为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被降格为行政案件予以处理。对此,该院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明彭某两次盗窃金额,认定的犯罪事实得到法院审判认定,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120元。

多次盗窃被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类案具有普遍性、隐蔽性特征,为了防止该情况再次出现,该院以个案为切入口,尝试构建盗窃犯罪案件监督立案及遗漏犯罪事实类案监督模型。

今年2月,张睿依托该模型,发现正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盗窃案存在异常的线索。张睿与办案民警沟通后,进一步审讯吴某某,最终核实其除本案认定的2023年10月的盗窃事实外,还曾因盗窃分别于2023年6月和8月两次被异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针对此案,张睿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过筛查处罚事实时间节点、犯罪地点等关键词,比对是否存在遗漏犯罪事实情形,发现并确认遗漏移送犯罪事实2条。

随后,张睿将四会市公安机关今年上半年对盗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数据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该院受理的盗窃刑事案件数据进行比对碰撞和筛查,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线索2条,监督立案1件。

截至目前,该院用该模型收集分析数据785条,发现异常线索39条,通过对异常线索分析研判,围绕证据适用标准、异地协作办案、违法前科查询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规范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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