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收废品也要依法依规

2024-08-28 10:06:24 - 广东检察

老板,我这里有些金属你收不收?”

“收啊,你这些看起来挺新的,不像废旧金属啊,哪里来的?”

“这个你就别管了,我价钱低一点给你,你收不收?”

“价钱低肯定收啦,有钱不赚,傻啊!”

于是董归巨(化名)把盗窃来的铜板、镍板等金属物品向废品收购经营者蒋武德(化名)出售……

1案情回顾

以案释法丨收废品也要依法依规

蒋武德在高要区金利镇经营一家废品回收店。一天凌晨,董归巨来电咨询,问蒋武德是否收购铜板、镍板等金属物品,二人相约到店面谈。董归巨将部分要出售的物品搬运到店后,蒋武德看见物品比较新,不像是废旧金属,便询问董归巨要出售的物品来源,董归巨让其别管,尽管收购就行了,价格可以低点。蒋武德见状,心里想三更半夜来出售崭新的金属物品,怀疑可能是不合法取得的,但觉得转卖后有利可图便予以收购。

蒋武德为了赚取差价,在明知所收购金属物品来源可疑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从董归巨处收购铜板、镍板、铜线等金属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武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蒋武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废品收购本来是好事,使得资源实现回收再利用,提高利用率,但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废品”而以低价收购,也就是俗称的“收赃”同样罪责难逃,不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销赃渠道,妨碍了盗窃等犯罪的侦办,无形中助长了犯罪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对来源不明的废品要提高警惕,拒绝回收。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来源:高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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