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深圳市康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2024-08-28 10:14:53 - 齐鲁晚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深圳市康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进行处置,特发布此公告。

详见附件:债权资产明细情况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标的资产项下各笔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东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包括台港澳籍、外国(地区)籍自然人)。投资人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本次处置可按整包处置、部分打包处置、单户处置的方式进行,受让意向者如需了解有关本次公告债权资产的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营销网站www.sales.coamc.com.cn查询,或与联系人接洽。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

联系人:刘经理、吕经理

联系电话:0531-86995375、0531-86995378

邮件地址:liuyang-qd@coamc.com.cn、

 lvqingyu@coamc.com.cn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大厦21楼 邮编:250014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0532—5876077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管部门:0532-8389557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青岛监管局);1237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24年8月28日

借款人债权基本情况借款合同号保证人担保合同号抵/质押情况诉讼情况诉讼情况诉讼情况诉讼情况诉讼情况

本金余额利息其他费用合计抵/质押人抵/质押物

深圳市康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0058,094,715.611,707,496.00159,802,211.612015深银香贷字第0007号;2015深银香展字第0005号;2015深银香贷字第0020号;2015深银香展字第0006号;2015深银香贷字第0021号;2015深银香展字第0007号。深圳市康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沃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洪军;李晓梅。2017深银香最权质字第0003号;2017深银香最抵字第0002号;2015深银香保字第0003号;2015深银香保字第0004号;2015深银香保字第0005号;2017深银香最抵字第0001号;2016深银香保字第0001号;2016深银香保字第0002号;2016深银香保字第0003号;2017深银香最权质字第0007号;2017深银香最权质字第0008号。贵州康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李晓梅;深圳晨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军。贵州省惠水县20667.77㎡住宅用地使用权;深圳市龙岗区7300.21㎡工业用地使用权;北京市朝阳区393㎡住宅晨元资产持有的康沃旅游70%的股权;金鲁班持有的康沃电气100%股权;王洪军持有的康沃集团100%股权。执行中

第二部分

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收购第一部分债权。我分公司已取得对金鲁班集团的胜诉生效判决,山东金鲁班集团应支付的债权收购价款等于债权本金及利息。此外,根据法院判决,山东金鲁班集团应支付违约金(以未获清偿的全部债权余额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0.3‰/日计算)。截至2023年8月20日,违约金数额为44,996,986.50元。

注:1.我分公司将本项目全部债权资产一并处置。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全部担保权益及债权人针对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求山东金鲁班集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债权转让价款、违约金等的权利。

2.截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函、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3.债务人、担保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应予履行的相应利息余额、债权转让价款、违约金余额及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合同约定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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