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2024-08-28 12:23:08 - 秦皇岛发布

转自:秦皇岛发布

8月27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会介绍,今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条例》规定,秦皇岛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社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水生态修复等建设项目均应贯彻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管控指标,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是要落实好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条例》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和设计环节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海绵城市建设篇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关于海绵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责任,《条例》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营维护责任单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履行运营维护责任。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具体管理人员,设置设施标识,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台账,开展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雨水检查井、雨水管网以及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禁止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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