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鑫: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2024-08-28 12:57:58 - 媒体滚动

转自:人民政协报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凝聚了持续深化司法改革的强大共识,必将有效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其一,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

《决定》一锤定音,一方面坚定不移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将司法公开改革成果上升到规范层面,确保此项改革举措科学、系统、健康、稳步推进,也从源头上打消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后顾之忧。

深化司法公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次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特别强调了公开工作对于法治监督的重要意义,要求“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司法公开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法治一张亮丽的名片,有效推动了司法监督、普法宣传等相关工作,助力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决定》将“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系统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因此,民主监督更不应缺位。民主监督的前提是司法公开,互联网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形式、内容的不断推进,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更是成为保障人民群众诉讼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化解公众疑惑、树立司法公信、抵制不当干预的重要路径,其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监督司法工作人员。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代表的司法公开工作(包括庭审公开、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通过全流程、最广泛的民主监督,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司法公开使法官普遍形成其审判工作会受到社会监督的预期,从而“倒逼”法官在庭审与裁判中更加公正审慎、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二是,司法公开“用事实说话”,通过民主监督与纠错机制,真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与政府满意度。

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确实是司法公开的初衷,也是重要的目的。但这项制度建立以后,其意义已远不止于此。近年来,审、检、辩、学等社会各界广泛运用司法公开资源,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本的工作模式,切实提升了工作效能和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在此意义上,司法公开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持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在国际社会树立了法治中国的良好形象。近年来,中国法院以司法公开平台为桥梁,进一步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互鉴和密切合作,也将为世界其他国家在司法公开方面的探索和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当然,司法公开并非无限制,应当予以规范。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开资源的使用也应当是合法、合理的。在过去的司法公开工作中,公开不足和公开过度的问题同时存在,而且在不同时期侧重点有所不同,司法公开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公布施行,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研究和观点愈发常见,客观上对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带来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司法公开经过十年的发展,进入改革深水区,不少问题也暴露出来,一方面要面对舆情压力、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的挑战,另一方面一些似是而非的声音也浮上台面。以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为例,由于客观上每一篇刑事裁判文书都记载着一些社会的黑暗面,于是有一种声音认为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还会败坏风气、传播犯罪方法。可事实上刑事裁判文书不公开不代表这些黑暗面就不存在,这种观点无异于“掩耳盗铃”。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公开工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也危害到国家的数据安全,应当严格控制甚至应当回到选择性公开的老路上。这种大而化之的讨论与臆测无益于解决现实问题,还对司法公开改革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亟须从规范层面深入系统研究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尤其要针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开展精细化、有针对性的研究论证,在法律上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让司法行为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从实践情况看,至少有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需要在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应从正反两方面对司法公开提出要求,既要确保司法公开严守政治安全底线,又要切实防止选择性公开或者公开流于形式。一方面应完善裁判文书数据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技术方案,以技术进步而非不作为来求安全,避免公开和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巩固司法公开体制机制,持续扩大四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规模,避免司法公开工作要求反复变化,营造稳定可期的制度环境。

其次,司法公开具体到个案中难免出现不妥之处,需要从法律上赋予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合理救济隐私的渠道和权利;同时还需要针对司法公开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把司法公开的规范上升到立法层面,通过国家立法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优势,为法治中国建设增光添彩。

其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如果说司法公开是一种典型的外部监督方式,司法责任制将成为内部监督的重要机制。此次《决定》在司法责任制问题上也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让人们对司法的公正产生了一定的质疑,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了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司法工作人员责任观念淡薄、不遵守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不足的情况亟待改善。司法责任制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旨在防止司法腐败,整体提升司法队伍素质,有效地增强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载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成了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责任制”既是要放权,更是要监督。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方式等内容,在制度上具体化了司法责任制的内容。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可是,由于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裁判不统一、各地司法改革进度有别、监督追责能力有限等现实原因,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出现了责任界定模糊、权责不匹配等情况。为应对这些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2022年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应“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此前的基础上增加了“准确”二字。为实现权责清晰、权责对应,监督机制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过去数十年的实践经验显示出了司法责任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至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阶段性地肯定了这项制度的价值,也说明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仍是进行时。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监督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责任制效能的发挥。在司法责任制的框架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裁判行为的监督,确保责任制能够落到实处,是制度完善重要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好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内部专门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监督功能,推动委员会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明确责任分配与追责方式。制定相关的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案件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确保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推行的过程中,既要全面到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各类司法从业者,以及进入司法程序后到全链条、全流程,又要确保“准确”,保障司法人员的基本权利,客观评定责任、合法追究责任。

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共性要求。司法公开有助于外部监督的开展,当公众可以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时,才能更好地监督和评价法官的行为和裁决,进而保证法官对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司法责任制则是内部监督的重要一环,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和道德标准,防止滥用职权和其他不当行为。有效的司法责任制将对司法公开起促进作用,而司法公开能够让司法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其作出的裁决将受到公众和同行的审查,二者互为促进。

我们应系统、深入贯彻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十八大以来行之有效的裁判质量保障机制,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同时继续推进司法公开、保障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有机统一,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聂鑫(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媒体编辑:杨明珠(实习)

审核:周佳佳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