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柏荣电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2023〕0251号),涉及石家庄柏荣电器有限公司。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3〕0251号
当事人:石家庄柏荣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ELFKK62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杨杰
身份证号码:
2023年8月1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3】3251号)和当事人生产的臻之梦牌规格型号为:TT150X70-6X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2211116785),检验结论:依据《浙江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臻之梦牌规格型号为:TT150X70-6X电热毯120条,成本13元/条,售价15元/条,于2022年11月6日全部销售给海宁佳欣超市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800元,共获利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等;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1份,检验报告、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召回启示、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以及当事人收到该报告。
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9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于2023年产品不合格受到过处罚(新市监处【2023】0163号),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2《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从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4680元,共计49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