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永立恒远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永立恒远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661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处罚〔2023〕16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永立恒远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9MA04FDGA1D
工商注册号
110109031924365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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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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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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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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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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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何强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09月18日成立,主要从事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玻璃制品、机械设备、工艺品、安防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防水材料、花卉、苗木;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23年9至12月间,当事人共购进了玉田县春城水泥有限公司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标规格型号:P.O42.5(50kg/袋) 200袋,进价17元每袋,销售了50具,销售价格18元每袋。当事人得知产品不合格信息后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与生产厂家进行了沟通,厂家派人拉走了剩余的150袋不合格水泥。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96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9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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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25
处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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