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卞建林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标志性成果
○端正刑事诉讼目的,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弘扬程序正义价值,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加强诉讼构造理论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关注刑事诉讼模式演进,探索多元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
○重视诉讼文化研究,在更宏观背景下推动诉讼模式转型。
○创新研究方法,重视实证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前景展望
○加快构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充分回应数字时代的法治需求。
○努力创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75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也从无到有、从浅到深,逐步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刑事诉讼法治实践,构建科学化、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并发挥独特作用。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75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也从无到有、从浅到深,逐步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刑事诉讼法治实践,构建科学化、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并发挥独特作用。值此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刑事诉讼法学发展75周年之际,总结75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经验并展望刑事诉讼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经验和重要启示。
探索萌芽期(1949年至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旧法统的废除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开始起步。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宪法基础,学者们开始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196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重新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迎来相对繁荣时期,学者们开始较系统地探讨司法机关职权配置及相互关系、辩护制度以及证据法等相关问题。但是,受“文革”影响,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遭到了严重打压,几乎陷入停滞,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亦是如此。
理论初创期(1979年至1990年)。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走上了正规化轨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迈入理论初创期。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准确解读和阐释法律规定,以期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实施。与此同时,学术界开始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诉讼制度方面的探索,形成了一些重要理论成果。这些研究为后续的法律改革与理论创新提供了重要借鉴。
快速成长期(1991年至1997年)。围绕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学界焕发出极大热情,理论研究迎来快速成长期。一方面,理论研究充分关注司法实践,着力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立法修改建言献策;另一方面,加强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如诉讼目的、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关系、诉讼文化等,这极大地提升了刑事诉讼法学的自身品质。
繁荣发展期(1998年至今)。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进入繁荣发展期。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化,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不断发展、深入。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既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也凝聚了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者的智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精华,恰当平衡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学界积极响应,对此开展深入研究,产生大量理论成果,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智力支撑和理论论证。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标志性成果
(一)端正刑事诉讼目的,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初期,受时代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一直奉行一切为了惩罚犯罪、一切服从惩罚犯罪的一元诉讼目的观。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促使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对这种一元诉讼目的观进行反思,逐步建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双重目的论”,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也要有效规制公权力行使、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改,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公权力运行的典型场域,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是衡量一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水平的试金石。为贯彻宪法确立的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则第2条中加入了“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明确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并辅之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排除非法证据等配套制度加以落实。
(二)弘扬程序正义价值,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价值是刑事诉讼部门法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所谓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在实现其目的时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价值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内在属性,其存在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长期以来,受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工具主义影响,我国将刑事诉讼程序视为实现刑事实体法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并因此限定和束缚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实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诉讼法学者的积极探索和大力推动下,程序的独立价值得到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得到区分,程序正义的观念得到广泛宣传,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并重、不可偏废的学说得到普遍认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的观念日益深得人心,有力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加强诉讼构造理论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组合方式以及诉讼中专门机关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之间的相互关系。20世纪90年代伊始,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将“诉讼构造”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进行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刑事诉讼构造概念的提出,使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打破了传统观念的局限和偏颇,首次以全新的视阈来审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法律定位与相互关系,并进而检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设置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此原则既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和承担任务,也明确了三机关在职权行使中的相互关系。同时,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采用阶段论设置,以便与分工负责原则相匹配。但是,也导致在刑事诉讼纵向构造上既存在配合不足的现象,也出现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展开深入探讨,特别是运用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对我国司法程序进行反思和检讨,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思路和方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充分肯定了学界的研究成果,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法庭审理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期构建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有效防范冤错案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
(四)关注刑事诉讼模式演进,探索多元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1979年刑事诉讼法奠定了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基调。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公权力机关在诉讼中扮演主导角色,负责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进程的推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诉讼效率方面固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容易导致公权力滥用甚至异化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弊端。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重视对世界各国诉讼模式的比较研究,注意观察和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注意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改革法庭审理程序,加强被告人权利保护,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案多人少情况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如何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改革传统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即所谓“放弃审判”的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开始出现并迅速蔓延。这种刑事诉讼新模式的特点就是改追究方与被追究方之间的对抗为协商,在充分尊重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被告人通过自身权利的行使来选择诉讼进程,影响诉讼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具有高度的学术敏感,及时捕捉域外司法改革信息,准确把握国际诉讼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围绕如何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何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开展深入研究,其研究成果为立法修改时所吸收和借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当事人和解制度,使得协商性司法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组成部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这些研究成果和立法努力,使我国已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
(五)重视诉讼文化研究,在更宏观背景下推动诉讼模式转型。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兴起“文化热”,并于90年代波及法学领域,“法律文化”包括“诉讼文化”的研究逐渐成为法学界的一大热点问题。1990年,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研究不能仅限于执法过程作法理推导,而应当从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思想中吸取养分,从国家管理社会控制的宏观背景来探讨具体的司法模式。重视诉讼文化的研究,既有助于把握诉讼模式的内在生命及运行机制,也有助于把握刑事诉讼模式的运行环境和功能效应,从而保障实际制度有效而合理地运行并科学地谋划其改革与完善。此外,诉讼文化研究也是开展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一种重要方式。
关于诉讼文化的概念,学界将其定义为:“普遍存在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与诉讼机制有关的理论、制度、规范、观念和价值等一系列成果的总和”,并将诉讼文化划分为不同范畴,诸如传统、现代、理想、真实、制度诉讼文化等。21世纪初,学界对诉讼文化的研究开始倾向于实证性和实效性,例如,加强对“审判文化”和“检察文化”的研究。对诉讼文化研究的重视,有助于从更宏大背景下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起源和成因,从更深层次把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建设和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学术支撑。
(六)创新研究方法,重视实证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必须接地气,扎根中国大地,密切联系实际。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采用注释法学方法,侧重于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阐述。这一阶段的研究虽然为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提供了基础,但其局限性在于未能深入了解法律规范的应然性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90年代中期,随着域外法律制度的译介和法学理论的引入,比较法学方法开始兴起。进入21世纪以来,实证研究方法逐渐受到重视,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式,甚至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大亮点或特色。通过观察、实验和调查等手段,研究者能够收集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大量数据,切实了解法律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例如,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二审开庭审理难的问题,通过分析原因,探求对策,以便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并且,注意以点带面,通过解剖麻雀,发现共性问题,待条件具备时再通过立法修改或司法改革来健全和完善制度。对于一项新的制度,也要通过局部试点,先行先试,产生可复制可模仿的经验,继而逐步推广,全面施行,最后上升到立法层面,通过修法来加以确立和规范。例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等,都经历了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广的过程,并逐步积累了丰富经验。实证研究方法的兴起,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使得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更加符合司法实际,更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施行。在理论研究方面,实证研究的引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也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精密化,为推动刑事程序法治建设提供了更有力的智力支持。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景展望
(一)加快构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是推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应有之义。
推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因情施策:其一,加强诉讼理论创新。必须结合本国的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和司法实际,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理论,这包括对刑事诉讼的目的、功能、构造和程序等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现有诉讼理论的本土化改造和发展,形成中国化的刑事诉讼理论;其二,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我国历史悠久,文明灿烂,拥有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诉讼制度,深入研究这些历史资源对于构建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挖掘与传承,不仅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基础,也为刑事诉讼自主法学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和文化支撑。其三,注重自主知识体系的开放性。知识体系的开放性是保持其科学性、先进性的基本保障。一方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仅要回答和解决自身问题,还要吸收国际刑事诉讼文明的智慧成果,兼收并蓄,有容乃大。当然,引进来的同时也必须走出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应加强跨学科研究。结合社会学、心理学、信息技术等领域,拓展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和手段。
(二)充分回应数字时代的法治需求。数字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主要依托。在我国数字化与智能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新技术的应用既为办案质效的提升提供了可能,也带来了诸如程序公正和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等现实难题。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需要深入探讨如何适应时代变革,及时回应数字时代法治需求。
第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变得更加高效和精确。例如,借助大数据分析,可以快速识别犯罪嫌疑人;通过数字取证,可以获取和分析电子设备中的信息。同时,也使传统刑事证据理论面临多重挑战。为回应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刑事证据理论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的理念,切实落实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同时就数字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技术证据规则的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研究,深度契合数字时代的发展。
第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引发了诸多伦理问题。首先,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对象。公权力机关在收集和分析个人数据时,如何平衡公众安全与个人隐私,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亟须理论予以回应。其次,数据安全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刑事诉讼中涉及诸多敏感信息,如果数据被不当获取或泄露,不仅侵犯个体隐私,还可能对案件产生严重影响。因此,理论研究应重点关注数据的安全性风险。最后,算法透明度也是理论研究必须关注的领域。人工智能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尤其是在风险评估和证据筛选过程中,往往缺乏透明度。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应加强对算法的透明性和可释性的研究,确保公众能够充分理解和监督技术的使用。
(三)努力创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事实上,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并非法律条文自身原因,究其根本,很大程度上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以价值层面的探讨与推断为主,而方法论的运用和启迪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适时更新,充分回应新时代的刑事司法需求,具言之:
一方面,应从注释法学转向法教义学。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就十分注重注释法学的运用。注释法学研究方法强调对法律条文的深入解释,旨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然而,注释法学也存在诸多局限,其往往停留在“法律内部”的视角,无法突破自身固有的逻辑框架,特别是在面对法律系统不足时,单纯的注释未必能够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理论和解决方案。鉴于此,未来的理论研究应积极转向法教义学,强调法律的解释、应用和创新。法教义学要求在解释现有法律规范的同时,还要构建一个逻辑一致、系统化的理论框架。这种转变将有助于填补法律空白,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迈向多元的法学研究范式。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除了传统的注释解读、理论分析,学者们开始更多地采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实证研究以及跨学科研究等多种方法,以期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刑事诉讼法学的内部规律和复杂现象。同时,哲理化研究方法的兴起,使得学者重视从哲学的视角审视法律现象与制度,探析其背后的哲理和价值取向,这有助于强化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创新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不仅能够有效提高理论研究的成效,也可进一步拓宽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发展。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