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4-09-28 14:01:03 -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楠)9月26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明确,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市场主体可自主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好差评”,有关部门应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
针对近年来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获得金融服务、接受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修正草案作出回应。例如,在持续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方面,修正草案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业务。探索建立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推动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建立中小企业涉诉信息共享机制,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一些职业索赔人借助投诉平台、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恶意举报,以打假为名、牟利为实,变“打假”为“假打”。对此,修正草案明确,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优化非现场监管方式,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风险提示、教育约谈、指导整改等预警防控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并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扫描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二维码记录检查行为。
在完善信用信息服务方面,修正草案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将修复结论共享至“信用中国(北京)”。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而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正草案提出实行“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部门应当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