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潘娇芳蔬菜摊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10-09 15:43:0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潘娇芳蔬菜摊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南宁市潘娇芳蔬菜摊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7月15日,我局接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推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450112620300033),通知书所附检验报告(No:SP2208-NCP22450112620300033)抽样结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2450112620300033

样品名称

本地姜

购进日期

2022-6-15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潘娇芳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铅(以Pb计)项目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本地姜,该批本地姜共进货10斤,进货价2元/斤,销售价4元/斤。进货成本共20元,其中2斤销售给客户,8斤用于抽检),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了购买记录,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故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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