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觅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觅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576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通市监处罚〔2023〕25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京觅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MABRJW6Q3H
工商注册号
110112033805182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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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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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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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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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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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甄雪健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购进麻辣拌调味料10袋,进货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截至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7日,保质期12个月麻辣拌调味料10袋,其中2023年8月8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1袋。在此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麻辣拌调味料)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购进川崎牌鲜辣味火锅调料(蘸料)10个,进货价格2元/个,销售价格2.5元/个。截止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10个,其中超过保质期销售的2个。在此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川崎牌鲜辣味火锅调料(蘸料))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另查,当事人因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存在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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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27
处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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