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的抓手

2024-10-09 07:38:42 - 检察日报

数字化驱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也赋予了司法改革新的命题。民事执行作为司法程序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但在实践当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存在,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数字科技革命为检察机关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契机,正确、合理地利用数字科技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提升民事执行监督质效的应有之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数字化实践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数字化探索中取得一定成效,开拓了从“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新局面,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一是唤醒内部数据,打破数据壁垒。在内部,智慧数据平台的建设促使多渠道聚集的数据资源被唤醒,检察人员利用数据平台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用以研判民事执行案情;在外部,检察机关积极建设与法院、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突破“信息孤岛”瓶颈,实现案件关键数据的互联互通。例如,山东省检察院搭建了省级执行检察监督平台,整合法院、公安和其他行政机关等部门数据,检察官可以实时查询案件信息、财产线索和执行进程等数据;浙江省检察机关建立了检察一体化办案系统,实现了与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的对接。内外部数据智能系统的建设,不仅提高了检察机关获取信息的效率,也为检察机关开展精准监督提供了数据支撑。

二是构建监督模型,完善类案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构建科学的监督模型,对大量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精准筛查和分析,发现其中的共性问题和潜在的违法行为。构建监督模型的目的是实现对民事执行案件的自动化监督和精准分析。传统的监督方式往往依赖于个案分析,不能对同类案件进行监督,通过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检察机关可以对大量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将类似案件归纳为特定类型,并针对这些类型案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集中监督。例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中,通过监督模型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筛查,检察机关能够快速发现潜在的财产隐藏行为,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恢复执行程序。通过监督模型的构建,检察机关可以对同类案件中反复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类案监督模型。通过对大量案件数据的分析和总结,检察机关能够识别出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适性问题,并提出系统性的检察建议,完成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转变。

三是打造智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搭建可视化办案平台,将案件信息、执行流程、财产线索等以图表、视频形式直观呈现,智能阐释案件争点、焦点和难点,方便检察人员快速掌握案件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安徽省检察机关研发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视化平台,通过可视化技术,实现对执行案件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督;湖北省检察机关研发了智慧执行检察系统,通过可视化图表展示执行案件数据,为检察监督提供决策支持。可视化办案平台的应用,使得检察人员可以更加直观、便捷地了解案件情况,发掘案件隐蔽线索,提高办案效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数字化实践的瓶颈

尽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数字化探索已初见成效,但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成为掣肘发展的瓶颈。

一是检察监督的精准性和层次性存在偏移。一方面,数字化检察监督范围的精确性尚未达到预期效果,检察人员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时,还未能有效融合数字技术与检察监督工作,对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把握的精准度还有待提升。另一方面,检察监督存在浅表化,检察人员往往集中于程序性问题和事后监督,如文书瑕疵或送达不规范,而对涉及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等实体性问题和过程监督存在不足,样本数据类型不全,无法做到数字技术的深度覆盖。

二是检察监督的数据安全性和公正性存在风险。数字化技术应用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然涉及大量敏感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数据,当事人隐私保护和商业数据安全成为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旦敏感数据被不当使用或泄露,既侵害执行当事人隐私,又影响司法公信力。在数据的合法使用方面,如何应对数据泄露、滥用和非法侵入等挑战,检察机关义不容辞。同时,检察监督大数据底层算法技术的不透明,也可能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检察监督的公正性存疑。如何避免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视,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数字化探索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数字化探索方向

一要强化算法逻辑,迭代监督模型。数据底层算法逻辑事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的提升,检察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内强化底层算法逻辑,以确保依托算法在处理大量案件数据时,能够准确识别并反馈违法执行的线索。检察机关应以类案监督为抓手,围绕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案款发放等关键环节,总结提炼监督逻辑,运用大数据建模,实现对大量执行案件的自动筛查、比对、碰撞,提高监督线索发现的精准度和速度。具体而言,可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网络司法拍卖、虚假诉讼等重点监督领域,研发相应的监督模型,并加强模型之间的衔接配合,构建起系统的监督模型体系,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同时,检察机关应建立模型评估机制,定期对模型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监督模型,以适应对新类型案件开展监督的需要。

二要维护信息安全,严防数据泄露。强化数据获取管理与监控、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是筑牢数字检察监督安全底线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在整合多方数据资源,如法院执行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建立健全数据保密协议,并在数据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在数据处理和分析环节,检察机关应当采用隐私保护技术,如差分隐私和数据脱敏等手段,在提供高质量数据分析的同时,确保个体数据不被推断出来,并对敏感数据进行模糊化处理,使其即使被非法获取,也难以被滥用,多管齐下防止在数据运算过程中出现信息泄露。对于敏感数据,检察机关应强化数据追踪,确保每一次数据操作都可被追溯和被监控,避免因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或外部攻击造成数据泄露。

三要发掘内在意涵,构建理论体系。构建数字检察理论体系,是应对数字时代法律监督新需求的根本举措。具体内容应包括数字技术在检察监督中的角色定位、法律与技术的结合方式、数字化监督的法律边界以及如何确保监督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等。民事执行过程复杂,涉及隐私保护。针对民事执行领域的特殊性,构建民事执行数字检察监督的理论体系尤为重要,具体可围绕民事执行中的核心问题展开,如财产查控、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监督、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等,该理论体系不仅要解决当前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还需有效预见和规避未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数字化实践的新风险、新挑战。

四要优化监督理念,树立数字标杆。检察人员应树立数字意识,主动学习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提升自身专业素养,融数字思维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为数字检察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健全科学合理的培训和考核体系,充分调动检察人员参与数字检察监督改革的积极性,培育一批业务能力精、职业素养高的数字检察人才。

(作者分别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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