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高炮式广告牌 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2021年10月,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收到自治区南宁江北公路养护中心来函称,国道G242线K3531+130左侧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一块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高炮式广告牌。为此,市交通执法支队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取证,积极推进该违规广告牌的拆除工作,并于2022年6月将其成功拆除。
【案件回顾】
高炮式广告牌是户外广告牌的一种,主要是指在高速公路、城市公路、立交桥等主要路段旁树立的高大、醒目的广告牌。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广告牌牌面为双面,面积约为216平方米,距离公路地面净空12米,右侧版面滴水线侵入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9米,左侧版面滴水线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9米,牌面已锈蚀,贴膜也有松脱迹象,立柱年久失修,遇到台风季节有倾倒在公路上的风险,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经多方调查,该广告牌已超过10年的安全使用年限,且设置年代久远,无法查实业主。为消除这一交通安全隐患,市交通执法支队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对该广告牌实施代履行拆除。
2022年6月9日,市交通执法支队联合自治区南宁江北公路养护中心及市交警四大队组成联合工作组,派出65名工作人员对现场拆除工作进行指挥协调与交通疏导。联合工作组分为4组前往相关高速公路路口进行交通管制,对过往车辆进行劝返或引导车辆改道。经过4个小时的努力,该广告牌终于被安全拆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经执法人员多方调查,由于无法确定该高炮式广告牌的业主,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法做出代履行决定,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提醒】
此类户外广告牌因设置地点无遮蔽,且距地面较高,不便于养护管理,因此在使用年限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本案涉及的高炮式广告牌处于陡坡处,双向来往车辆较多,广告画面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9米,因此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此次拆除行动有效消除了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风险,彰显了交通执法部门治理涉路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
市交通执法支队将持续做好对辖区国省干线公路违规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排查整治工作,对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及时进行拆除整改,杜绝道路安全隐患,同时加大路政普法宣传力度,有效消除公路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本报记者阮晓莹
通讯员李琰实习生朱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