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鼓励为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公积金

2024-01-09 16:00:3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提出,大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为辖区内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宣城:鼓励为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公积金

其中,《意见》提出,积极推动全市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大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为辖区内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资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意见》确定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宣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难度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现有缴存比例至法定下限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意见》明确,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手续,提高效能,应通过设立综合柜员、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平台付款、拓宽网办渠道等方式,进一步缩短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家庭在宣城市城区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即可按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去除公共租赁补贴之外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根据宣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缴存职工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

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向第三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缴存职工因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与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零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品房贷款合作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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