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这笔物业费不得收取

2022-11-09 19:24:22 - 政府网站

转自:鹤城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这是日前省住建厅下发的将于11月10日起实施的《加强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规定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管理,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此《通知》。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有关规定、标准,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以下称《须知》)、《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称《协议》)等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清运服务的,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者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重点告知《条例》《办法》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规装修现象,应当及时采取责成停止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留存证据;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在装修施工完成后,对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污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责成责任人停止损害、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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