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的占有权发生冲突时的正确处理

2023-11-09 18:17:35 - 贸易金融

作者: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孙春梅、徐冬雪

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问题提出:

融资租赁交易中,以车辆租赁物为例,当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情形时,出租人作为租赁物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将车辆取回由其控制,然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违反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私自对车辆进行了处分,例如将车辆出租给第三人张某,当出租人对车辆取回时,张某正基于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占有使用车辆。由此,张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人返还车辆(张某起诉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其权利系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时,出租人的所有权与张某的占有权就发生了冲突。我们的问题是: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出租人的所有权还是张某主张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主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所有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占有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权利的保护内容

1、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即物的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百六十条是关于所有权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物被他人占有时的权利保护,即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或侵权人返还原物及孳息。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赋予了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权利,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侧重保护的是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属以及对物的占有控制不被他人侵害和侵占,当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并有权要求孳息。这里的权利人,即可以是所有权人,可以是担保物权人。

2、占有保护请求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占的情形,对应的权利为占有人基于对物的占有享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根据占有受侵害的情形不同,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占有的债权保护方法,其他系物上请求权(本文主要探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平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剥夺他人之占有,该条赋予了占有人相对于任何人的救济权利。

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权条件

针对占有物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请求权的原告为原占有人,被告为现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占有人系恶意还是善意,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第二,具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第三,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除有违法阻却事由外,均具有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法院执行、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等);对物享有债权或物权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1]

三、案例观点

针对本文提出问题,检索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租赁物占有人作为原告,以出租人为被告提起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案例有四件,其中一件人民法院保护了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另外三件人民法院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的占有保护制度支持了占有人的诉请。

1、支持出租人所有权的裁判观点: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96民终450号民事判决书: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其标的物无论转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同时,根据《佰仟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当朱永超出现累计逾期天数超过30天或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可能损害佰仟公司利益的等情形时,佰仟公司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车辆。因此,佰仟公司基于所有权以及朱永超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将案涉车辆收回存在相应的法律及合同依据,并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案涉车辆的侵占。

在本权人与占有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时,最终应依据占有人与本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物的归属,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将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案中佰仟公司基于所有权及合同约定收回案涉车辆并无不当,不构成对占有物的侵占,闫浩杰请求返还原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支持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裁判观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3643号民事判决书:

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张占有物返还的,应当就其系物的合法占有人以及侵占人非法侵害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认定。

关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此时,原占有人应负证明原有占有事实的举证责任。三是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官某作为涉案挖掘机的占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请求上诉人刘爱平、张锡龙对涉案挖掘机的占有物予以返还具有法律依据。

四、所有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第四百六十二条作出了如下阐述:占有保护制度有维护和平秩序、禁止私力救济、维护占有本权的作用,运作机理是不问占有背后有无占有本权存在,直接对占有事实提供法律保护,意在恢复或维持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物上社会和平秩序。该条规定体现了设立占有保护制度的目的及占有保护的是事实,而不是权利,体现了占有保护不问占有权源的大原则。[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四百六十条、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生效裁判案例及学者观点,个人认为:首先,所有权人对物享有绝对权利,享有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的权利,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占有保护制度同样具有存在价值及合理性,旨在维护社会和平及物的归属秩序。因此,所有权人应当以合法途径、合法方式行权,勿施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行为。此外,需强调的是占有保护并非终局性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而非基于确定的权利。[3]但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可支配性的权利,基于所有权提起的物权请求权之诉的结果具有终局性,可能推翻占有保护之诉的结果。[4]

回到本文问题,当占有人张某作为原告,以出租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时,出租人仅基于对物享有所有权进行抗辩,可能不足以对抗占有人主张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时,建议出租人通过反诉的方式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能会依据占有人与本权人(物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确定物的归属。若出租人已丧失反诉机会,生效判决已支持占有人主张,则出租人可以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另行提起物权请求权之诉,向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物(诉前需判断占有人系无权占有,不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因前诉仅保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事实,而新诉是出租人基于对物享有的所有权提起的物权请求权之诉,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1353-1361.

[2]参见前引[1].

[3]参见章正璋.我国民法上的占有保护——基于人民法院占有保护案例的实证分析[J].法学研究,2014,36(03):186-207.

[4]参见章正璋.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保护制度的几个解释与适用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7(04):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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