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2-02-09 01:24:28 - 证券日报之声

原标题:(上接C1版)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1版)

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锁定期在原有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如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一致行动人王绍泽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锁定期在原有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如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二)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高维及得数聚才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股东中新创投、智禹东微、丰辉投资、国策投资、上海烨旻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所持发行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如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股东哈勃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属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所持发行人新增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如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股东原点创投、聚源聚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丰熠投资、天蝉投资、智禹淼森、智禹博弘、智禹博信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如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公司间接股东智禹嘉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得数聚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做出的有关承诺。

3、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如监管规则对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及龚轶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间接持股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锁定期在原有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锁定期在原有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磊及毛振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王绍泽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6、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有关情况;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持有5%以上股东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及龚轶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聚源聚芯、智禹博信、智禹淼森、智禹东微及智禹博弘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有关情况;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原点创投及中新创投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或超过5%,则于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有关情况;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2)在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最终认定本公司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签署承诺事项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哈勃投资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或超过5%,则于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有关情况;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高维及得数聚才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有关情况;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及龚轶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间接持股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麟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有关情况;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根据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若触发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实际控制人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若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各自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各自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税收薪酬的50%。

(三)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有权扣留其与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所需资金总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直至其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采取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扣留触发其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应付其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直至其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在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五)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王绍泽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公司其他董事李麟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谢长勇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承诺对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及龚轶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研发与市场开拓,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与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业务布局,努力提升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将紧跟市场需求,加强技术开发和积累,不断进行创新,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架构及治理制度,并将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设计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控风险。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风险。同时,公司将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力争早日达到预期目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高股东回报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及龚轶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及龚轶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公司其他董事卢万松、金光杰、吴昆红、李麟、郭龙华、毕嘉露、卢红亮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谢长勇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王绍泽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及监事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公司其他董事金光杰、吴昆红、李麟、郭龙华、毕嘉露、卢红亮和监事刘伟、赵振强、李程晟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预案。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及龚轶承诺:

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预案。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及龚轶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公司其他董事卢万松、金光杰、吴昆红、李麟、郭龙华、毕嘉露、卢红亮、监事刘伟、赵振强、李程晟、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谢长勇和核心技术人员刘磊、毛振东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九、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事项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中金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天册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

天健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发行人评估师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股东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已披露的股权关系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王绍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拥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王绍泽承诺: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3、本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原点创投、聚源聚芯、中新创投、智禹博信、智禹淼森、智禹东微及智禹博弘承诺:

1、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3、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哈勃投资承诺:

1、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公司其他董事金光杰、李麟、郭龙华、毕嘉露、卢红亮、监事刘伟、赵振强、李程晟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谢长勇承诺: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3、本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王绍泽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持有5%以上股东的承诺

股东原点创投及中新创投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股东聚源聚芯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股东智禹博信、智禹淼森、智禹东微及智禹博弘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股东哈勃投资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非因不可抗力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4、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高维及得数聚才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及一致行动人卢万松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外,公司其他董事金光杰、吴昆红、李麟、郭龙华、毕嘉露、卢红亮、监事刘伟、赵振强、李程晟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谢长勇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刘磊及毛振东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非因不可抗力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鹏飞、龚轶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卢万松、王绍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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