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怎么办? 山西出台补偿办法

2023-02-09 15:11:22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记者从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了解到,《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近日出台,并于3月1日起施行。今后,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可申请补偿。

《办法》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

申请补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损害事实和补偿请求、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调查报告;自作出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认定。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事项包括: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和误工费;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受理人姓名、工作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报告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和申请补偿,并在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包括:家畜家禽受伤的,按照受伤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30%至50%予以补偿;家畜家禽死亡的,按死亡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80%予以补偿;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60%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害情形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补偿。

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毁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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