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出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23-12-09 15:08:44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三条,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安排补偿资金,促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污染、损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条例》分别规定了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如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县(市、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防联控和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条例》明确,负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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