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4-08 09:15:00 - 证券日报之声

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特玻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8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三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庆法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2,056,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2,056,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1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6,314,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6,314,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99%。

3、公司独立董事李奇凤女士作为征集人于2022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08),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李奇凤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公司董事长孙庆法、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中辰、监事谢吉胜、副总经理李雷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来、董事曹颖、董事汤迎旭、董事徐广成、独立董事李奇凤、独立董事蒋灵、监事会主席张常善、监事马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丁亮、副总经理白翔、副总经理曹中永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邢乐成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01,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6%;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3,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6,301,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6%;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3,4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3%;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匡彦军、耿佳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特玻       公告编号:2022-011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3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首次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9月23日——2022年3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徐广成系公司董事、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其此次在自查期间的股份变更情况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在登记公司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限售股的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其他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核查对象外的激励对象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共有13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相关信息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年3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2年3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三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庆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8日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2022年3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李奇凤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权激励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于2022年3月24日刊登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截至2022年4月2日17:00,独立董事李奇凤未征集到投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3月31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股份122,056,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18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2,056,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8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6,314,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9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孙庆法、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中辰、监事谢吉胜、副总经理李雷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来、董事曹颖、董事汤迎旭、董事徐广成、独立董事李奇凤、独立董事蒋灵、监事会主席张常善、监事马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丁亮、副总经理白翔、副总经理曹中永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邢乐成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2,043,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01,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2,043,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01,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22,043,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匡彦军

经办律师:

耿佳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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