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这些人减免租金!具体→

2024-04-09 22:38:40 - 政府网站

转自:韶关发布

为切实加快构建完善

韶关市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规范完善

保障性质直管公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和管理

近日

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

《关于实施韶关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

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租金减免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有效期5年

《通告》明确,减免政策主要为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的2018年5月前已承租入住的,按2010年5月原定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的直管公房承租家庭。其在韶关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通告》提出,适用范围内承租家庭若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住房租金全免政策优惠;

(二)低保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0%比例收取;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四)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五)对持有《韶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住房应缴租金50%;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的住房租金全免;

(六)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主要包括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的住房租金全免;

(七)对承租家庭家庭成员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和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1-4级)《鉴定结论书》,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50%。

此外,《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不再执行2010年5月原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再办理本通告以外其他租金减免手续。已按2018年11月《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租金减免优惠且无有效期限的,可以按照原保障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直至取消或放弃保障资格。

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曾卓

编辑:肖声扬 校对:李新有

责编:石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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