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企业两次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被处罚

2022-05-09 17:57:00 - 界面新闻

界面河北从信用河北网获悉,5月5日,河北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2022﹞3,指向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

罚单显示,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罚款4.1万元。

邢台一企业两次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被处罚

据相关公开资料显示,3个月前该公司曾因同样的违法行为遭受过行政处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2021﹞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2月10日,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5万元。

邢台一企业两次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被处罚

据天眼查APP显示,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沙河市,是一家专业生产压花玻璃和太阳能超白玻璃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法定代表人宋茂磊,注册资本116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压延及平板玻璃、玻璃制品生产销售、镀膜玻璃加工销售、钢化玻璃加工销售、夹胶玻璃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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