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出炉!这一比例不低于3%
为加强哈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日前出台并施行。
考虑人口分布、就业岗位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设施适用特征等因素,划定四类停车分区:核心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核心区指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的商业中心地带;一类区指老城区(不含核心区);二类区指一类区边界线与三环路之间所夹地带及群力西区和松北中源大道以北部分前进组团地区,另外包括呼兰老城区、平房老城区、阿城老城区、双城老城区;三类区主要指《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线与二类区界限所夹地带,及阿城区、双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线与区内二类区界限所夹地带。
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住宅类建设项目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折算,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得大于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8%。
配建停车场中,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结建式停车库的泊位应不小于总泊位的70%;工业和物流仓储类、体育类、交通枢纽类、游览场所类项目,在不减少总配建泊位数量的前提下,不限制结建比例。
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应不低于3%,且不宜设置为子母车位或微型车位;宜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设置。
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住宅类项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50%。
为促进停车场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城市综合体等多种性质混合的建设项目(不含以住宅为主、配建商业的商住混合类项目),在共享使用停车场出入口和停车泊位,且不划分区域封闭管理的条件下,可小于各单种性质配建停车泊位规模总和,但不应低于总规模的85%。
来源:新街派生活报
编辑:张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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