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其人!事发舟山的这起海难事故真相来了……
转自:舟山广电
近日
一起由嵊泗检察院办理的
“正安9”轮海难事故“顶包”嫌疑人案
入选2022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
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为什么能入选呢?
让我们抽丝剥茧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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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一艘满载海砂的内河船舶“正安9”轮自福建省北上,航行至嵊泗浪岗山海域时遭遇恶劣天气抛锚沉没,造成船上3人失踪、1人死亡。
涉案船只沉没现场
后经舟山海事局事故责任认定,该起事故系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营运、雇用无证人员上船服务,在恶劣天气海况下货舱进水导致船舶沉没。
这起海难事故责任人到底是谁?
嵊泗县检察院检察官经过细致调查,还原了真相,查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
船舶实际控制人是谁?
海难发生后,船舶租赁人马某豪到舟山海事局接受询问,交代了自己伙同船上失踪人员张某甲租赁内河船只,并雇用其他3名船员至福建非法装运海砂的犯罪事实。
舟山海事局调取了该船舶的租赁合同,再次印证了马某豪是船舶租赁人的有关事实。
去年2月,侦查机关以马某豪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嵊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逮捕期间,马某豪与张某甲的过往经历引起检察官的注意。
马某豪年仅23岁,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并无任何海上从业经验。而张某甲已经61岁,有多次经商失败的经历。
二人有着悬殊的年龄差距,是怎么认识的?
马某豪既无资金也无经验,张某甲为什么要他去租船?
同时,船上失踪人员张某甲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他又是如何支付240余万元船舶租金的?
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进一步展开调查,发现该案多名相关证人的手机因各种理由灭失,部分证人还曾接到匿名电话,被要求统一口径。
涉案船只
真相浮出水面
经审查,检察官发现该船舶的租金均来自于张某甲(已在事故中失踪)的儿子张某乙,而买砂人的部分钱款也汇入了张某乙持有的一张他人银行卡内。
此外,通过查询宾馆住房记录等,证明张某乙在船舶开航前曾出现在交船现场。
通过分析研判,嵊泗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豪为该船舶的实际控制人,遂依法作出存疑不批捕的决定,并针对船舶实际控制人问题,指导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在调取银行资金流水等信息后,检察官发现张某乙一直负责发放船员工资,同时通过询问曾在该船舶工作的多名船员,进一步确认了张某乙为该船舶实际控制人。
去年3月,张某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嵊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涉案船只所装海沙
抽丝剥茧,还有漏罪
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事故船舶装载的海砂来自福建海域,并就该事实向曾经在船上工作的船员以及张某乙进行核实,排除了在其他海域过驳海砂的可能性。
随后,检察官又查阅了福建省海域使用权证及海砂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况,经询问唯一一家办理过“两证”的公司,调取了该公司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明等文件,证实该公司从未将海砂售卖给张某乙。
因此,张某乙从不明采砂船处收购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海砂进行倒卖的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面对大量证据,张某乙终于承认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进行赔偿。
他承认马某豪系其找来的“替罪羊”,还交代事故发生后,将部分钱款交由马某豪的妻子,由她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试图造成自己亦是被害人家属的假象。
嵊泗县检察院联合被害人家属所在地的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同时督促张某乙亲友及时支付赔偿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22年7月
嵊泗检察院依法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张某乙提起公诉
2022年8月26日
张某乙被法院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并处罚金5万元
作为从犯的马某豪也因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