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3-05-09 17:54:0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妆罚〔2023〕7号)。

【湖南】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药监妆罚〔2023〕7号

当事人

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

组织机构代码

92430381MA4LP9D74H

经营者

邱中乔

违法类型

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164.00元,没收违法产品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13ZWCBYZ)102瓶、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202ZWCBYZ)124瓶;

2.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合计罚没款13164.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4月28日

备注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妆罚〔2023〕7号

当事人: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381MA4LP9D74H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三组

经营者:邱中乔

2023年1月16日,本局收到《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核查函》(鄂药监化核〔2023〕002号),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生产的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202ZWCBYZ、20211113ZWCBYZ)经湖北省检验机构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混合物计)”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7日对你厂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查:2021年11月13日,你厂生产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13ZWCBYZ)340瓶,检验4瓶,留样9瓶,入库327瓶,2021年11月21日销售给湖南邱中乔化妆品有限公司327瓶,销售价格为7元/瓶,你厂召回93瓶,实际销售234瓶,违法所得为1638.00元,该批产品货值为2380.00元。2021年12月2日,你厂生产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202ZWCBYZ)346瓶,检验4瓶,留样9瓶,入库333瓶,2021年12月26日销售给湖南邱中乔化妆品有限公司333瓶,销售价格为7元/瓶,你厂召回115瓶,实际销售218瓶,违法所得为1526.00元,该批产品货值为2422.00元。上述两批次产品合计违法所得为3164.00元、货值金额为480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一套,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人的身份。

2.《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核查函》(鄂药监化核〔2023〕002号),证明了你厂生产的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202ZWCBYZ、2021113ZWCBYZ)不符合规定。

3.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202ZWCBYZ、2021113ZWCBYZ)《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证明你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情况。

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办案人员办案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2023年4月23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妆罚告〔2023〕7号),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

你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厂积极配合检查,虽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注销,但依然承担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处罚。给予你厂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64.00元,没收违法产品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13ZWCBYZ)102瓶、邱中乔植物草本原汁洗发露(批号:20211202ZWCBYZ)124瓶;2.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合计罚没款1316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4月28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