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与企业“抢地”?一地工业园区管委会遭投诉

2023-06-09 12:15:24 - 江南都市报

罗素静、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阳

“我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定金,结果却被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储’了。”

近日,吉安“90后”创业青年肖先生向江西营商全媒体平台《营商帮办》栏目反映情况,质疑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储”闲置用地的合法性。

对于此事,截至记者发稿,遂川县多个部门仍未回应。

被指与企业“抢地”?一地工业园区管委会遭投诉

“90后”受邀返乡创业为壮大公司想扩大厂房面积

“我是1991年出生的,吉安遂川人,大学毕业后在外务工,受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邀请,于2018年5月回到家乡创立了电子科技公司,主要产品是电子变压器。经过几年发展,公司营业额从百余万元增至如今的上千万元,员工也从十几人发展到了上百人。”遂川县东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先生说,他的公司位于遂川县工业园区内,占地4000多平方米。

随着企业的发展,原本的厂区面积不够用了。2022年,肖先生找到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在该园区内租赁一块面积更大的工业用地。对方明确表示,园区用地十分紧张,没有多余的地块转让给他。

从企业手中受让闲置用地已支付了30万元定金

园区没有多余的地,肖先生决定另想办法,从园区其他公司手上受让土地使用权。“有些公司拿到园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后,并未按规划建设,而是‘闲置’了下来,我这样做某种程度上也算是盘活闲置用地。”肖先生称,经过沟通,他和另一名黄姓合伙人准备一起“盘下”一家名为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该地块位于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134号,占地面积30.195亩,不动产权证显示,其属性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2019年4月至2069年4月。

“前期,双方沟通得很顺利,并于今年1月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价为每亩7.5万元,转让款总计226万余元。”肖先生告诉记者,根据合同约定,他已向对方支付了30万元定金,待完成转让手续,对方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与他后,他再支付170万元。剩余的26万余元转让款,会等到该地块地面附着建筑物(项目部)清除或交给肖先生使用后3日内支付。转让合同注明,合同生效后,对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对方承担,并双倍返还定金。

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被指“抢占”闲置用地

原本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突如其来的一件事,打乱了肖先生的计划。

“今年5月9日,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每亩7万元的价格,从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手中收储了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134号用地。”肖先生气愤道,他的合同明明已经签了,为何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和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可以绕过他,无视契约精神?且时至今日,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仍未将30万元定金退还给肖先生。

肖先生说,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属于政府机构,还是园区的管理方,原本应是服务企业的,按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园区办事应当依法依规,给企业提供“保姆式”的服务,又为何人为给企业制造矛盾?他认为,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取”涉事用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希望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能给个说法。

涉事地块公司未回应此事管委会承认收储闲置用地

肖先生的说法是否属实?6月1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先生。在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匆忙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以短信的形式发送了采访信息,询问是否存在同一地块两次签转让合同的情况,后续将如何处理此事?截至记者发稿,陈先生仍未给出回应。

作为事件的第三方,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陈主任表示,吉安市开展了一次活动,主题是盘活土地存量求增量,要求各地先摸底、再处置,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产值、税收,把有限的土地盘活。经过前期摸排,涉事地块效益较低,评估后采取政府收储的方式,对该地块进行了处置。

“前期摸排的时候,得知了涉事企业与肖先生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今年5月,我还去了肖先生的工厂,查看了双方的合同。”陈主任表示,他们与投诉人肖先生、出让方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双方协商妥当,不能影响政府收储土地。如果肖先生觉得园区管委会有地方做错了,欢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当记者提出查看园区管委会对涉事地块的收储协议时,对方以非本人经手为由未能提供。

收储闲置用地存不少疑问 遂川县多部门至今未回应

肖先生在江西营商全媒体平台《营商帮办》栏目反映相关情况后,江南都市报记者曾于今年5月中旬发函请求遂川县营商办督办此事。

6月1日,遂川县营商办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已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了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并要求对方于5月18日前作出回应,但不知为何,对方迟迟未能答复,“后续,我们将继续督促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回应此事”。

记者梳理发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提出,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此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方能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不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对于涉事地块,是否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造成地块闲置的原因是什么?该地块是否符合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件?回收用地的主体是国土资源部门,为何涉事工业园区有权签订回收土地协议?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园区是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月2日,记者将这些疑问反映给了遂川县宣传部、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遂川县营商办,截至记者发稿,仍未得到上述部门回应。

值班编辑:肖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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