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前确认项目进度虚增收入1.04亿!上市公司及高管共被罚1000万!

2023-06-09 21:50:56 - 会计雅苑

通过提前确认项目进度虚增收入1.04亿!上市公司及高管共被罚1000万!

经查明,力源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力源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分别处5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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