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散清算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围和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

2024-07-09 03:02:36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566证券简称:福莱蒽特公告编号:2024-03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散清算暨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围和权益变动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散清算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024-030号《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散清算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范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现补充相关信息如下:

一、股份减持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续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应的承诺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次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集中竟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百春先生;董事任鹏飞先生、高晓丽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笪良宽先生;董事及副总经理陈望全先生;监事姬自平女士、李纪刚先生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后续若有减持计划,各方按照各自过入股份数量的持股比例确定额度并披露。具体过入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5566证券简称:福莱蒽特公告编号:2024-031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3,3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000,8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李百春、南京百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春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笪良宽先生、朱冰楠先生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22819003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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