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争议高效化解典型案例

2024-07-09 06:57:51 - 深圳商报

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者签署《业务合同》,约定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因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资不抵债,双方当事人遂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确认投资者应偿还的融资融券负债情况,并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及金额。由于投资者未按《分期还款协议》支付款项,证券公司遂提起仲裁,依据《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要求投资者立即清偿全部负债并支付违约金、罚息。

投资者抗辩称,案涉交易其实是案外人借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操作,投资者与案外人另有协议约定一切后果由案外人承担。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对于投资者主张其与案外人签订协议出借账户并由案外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与本案争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对证券公司没有约束力;即使案外人构成债务加入,投资者亦不因此而免负债务。仲裁庭还对《分期还款协议》的各项金额进行了仔细核算,最终支持了证券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案是典型的融资融券合同争议,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是证券市场常见的交易模式,合法合规的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增加市场交易量、活跃证券交易。在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的管理及证券期货行业专业仲裁员的审理下,本案在审限内提前近50%结案,从仲裁立案到裁决作出仅耗时79个自然日,充分体现了证券仲裁能够高效高质量化解资本市场纠纷的重要特点,有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深圳商报记者董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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