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个!《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官方解读来啦!

2024-07-09 17:01:35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国家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工作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沪府办字〔2023〕8号),提出“全市改革探索的要求,推进制度重塑、流程再造、场景应用,推动开展业务有机协同、资源有效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

黄浦区率先呼应国务院、上海市政府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系统对标优化营商环境7.0要求,在“无事不扰、无处不在”高效监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24年7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系全市首个集成“规范行政检查、强化行政指导、开展效能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全市首个!《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官方解读来啦!

“精准”指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要求明确;

“高效”指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高问题发现效率;

“协同”指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反馈、联合惩戒激励。

《黄浦区精准高效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分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协同检查规则、协同检查实施、综合监管措施、技术能力建设、附则。

(一)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议事协调机制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通过黄浦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推进和监督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的实施,会商和协调与跨部门协同监管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聚焦焦点问题,明确协同检查规则

除行政许可有关的实地核查或者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上级交办线索、其他机关移送线索等行政处罚相关的案件调查外,将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个类别。

日常检查:以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基本方式。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

专项检查:对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普遍性、多发性的问题,可以主动发起专项检查。经联席会议征询意见,能够形成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应优先采取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

(三)规范检查流程,提高检查可预期性

通过方案公示、检查清单、事前告知等约束行政检查流程,让企业对检查事项和形式有合理的预期;

通过对检查附加的“行政指导”“效能评估”等服务,提高检查体验度,提升企业获得感;

通过做好协同检查与行政处罚等处置措施的程序衔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四)探索多种方式,丰富综合监管措施

突出对非现场监管、差异化监管、联合惩戒或激励、重点监管、风险隐患监测等新型监管方式的运用。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对监管对象的干扰。

非现场监管: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综合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研判和处置。

差异化监管:完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合理调整监管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联合惩戒或激励:准确、全面记录监管对象信用行为,加强评价结果在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推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管理有序运行。

重点监管:对食品、药品、建筑工程、应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风险隐患监测: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梳理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构建风险预警模型,提高风险隐患的发现和处置能力。

(五)强化技术支撑,提升数字化监管能级

以提升检查对象的体验度为目标,通过强化对象库建设,完善线上推送、线上监督,提供拓展服务等路径,提升监管数字化能力。

对象库建设:试点行政检查信息电子归档管理应用。通过数据打通、资源整合、协同运行,减少行政检查总量,提升行政服务品质。

线上推送:以“互联网+监管”平台为主要载体,汇总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的信息,统一生成电子版文书,实现对检查主体和检查对象的双向推送或出示。

线上监督:依托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随申码”服务体系,企业云等平台,深化“检查码”的应用。实现检查对象通过扫码方式核验行政检查内容信息并进行执法评议反馈,行使咨询、投诉、发表意见建议等社会监督权利。

拓展服务: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鼓励检查对象通过“合规一码通”“检查码”等途径获取合规指引、产业政策等行政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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