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入住却遇酒店降价,才发现订单不可取消,遇上“霸王条款”了?

2024-07-09 17:06:22 - CCTV今日说法

预订好的酒店

没几天就降价

客户要取消重订

平台却无法操作

这差价还能退吗?

尚未入住却遇酒店降价,才发现订单不可取消,遇上“霸王条款”了?

出行前发现酒店订贵了,

李女士起诉平台赔偿差价

2024年5月9日,李女士(化名)在某平台上预订度假酒店,并支付房费全款12000元。然而三天后,李女士发现,提前订好的酒店房型价格降为10800元,当她试图取消原订单并重新提交新订单时,才发现原订单显示“取消扣全款,预订后不可取消”。李女士向该平台索赔未果,遂将该平台运营者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士认为,某平台的“不可取消”设定属于霸王条款,欺瞒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要求法院判决某平台赔偿其差价经济损失12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首先,涉及酒店房型的价格以及取消规则均由酒店方作为供应商提供,而被告作为平台运营商,仅展示供应商提供的相关酒店产品信息,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而“不可取消”这一设定及相关规则实际上属于原告与酒店方间合同内容。

其次,被告某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履行相应义务。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服务协议》、某平台预订流程演示视频等证据,均表明被告在原告预订过程中已多次设置提醒事项,显著告知了其所选酒店产品的取消规则,已尽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涉案取消规则属于被告自主选择的有效条款。

并且,原告仅因酒店方不同意无责取消而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差价,缺乏合同基础和法律依据。酒店价格本身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重因素影响而正常波动,已预订后再降价是正常现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合理证据和事实依据支撑。

尚未入住却遇酒店降价,才发现订单不可取消,遇上“霸王条款”了?

法院:无违约无过错,

平台正确履行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

1.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无明显过错及违约情形

原告李女士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平台预订酒店,表明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平台的经营者,负有为原告提供酒店相关产品及服务的信息和规则义务,同时负有提醒责任。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显示,被告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已多次提醒,并在原告提出取消订单需求后,被告积极与酒店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因此,被告正确履行了合同义务,无过错与违约情形。

2.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在案证据,原告预订酒店操作流程中,“取消扣全款,订单不可取消”等取消规则在预订界面中已多次显示,该提醒方式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原告主张“’预订成功不可取消’是霸王条款”系原告主观上存在过失或过错,未注意到标识。其次,退订规则会根据酒店商家及各类房型的报价而有所不同,原告完全可以在能力范围内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酒店,故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醒说明的提醒规则与原告主张不符,不构成对原告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尚未入住却遇酒店降价,才发现订单不可取消,遇上“霸王条款”了?

法官:消费者下单需谨慎

网络服务合同,是指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互联网连线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的合同。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一般随着用户注册而建立。用户注册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缔结的过程。本案中,原告李女士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平台注册账户,平台负责提供相关酒店产品信息并促成交易,双方实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在原告李女士提出订单需求后,向李女士提供了酒店相关信息,并积极与酒店沟通,及时反馈沟通意见,已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因此不适用上述条款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互联网平台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纠纷。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预订酒店等产品或服务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平台的用户协议等合同文本,谨慎选择下单产品,仔细核查预订价格、取消条件等重要信息,做好出行规划,以免产生纠纷或造成财产损失。

文章来源: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黎意王靓杨立桐王玥彤(实习)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