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新时代!监管机构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债券!

2024-07-09 21:18:04 - 债券民工

   2024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等多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管意见”),明确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债券民工通读了全文,此次监管意见干货满满,是对未来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向。债券民工对监管意见重点关注的几个方向分析如下:

    1、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意见明确将会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未来可能会加强对这类发行人的现场检查或者监管。同时特别需要关注的事,监管意见明确将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交易所和证监局已经披露过多个案例,部分发行人会直接挪用债券募集资金,目前给予的均是自律处分,如果按照监管意见的要求,未来给予这类发行人的处罚措施会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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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这条监管意见属于非常细化的监管要求,因为目前部分上市公司或者发行人就是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上市前业绩良好、上市之后立马业绩大变脸;部分债券发行人也是通过会计政策调整保持财务报表的稳定性,实际上都是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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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监管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发行人和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贸易业务具备交易金额大、资金流转快、交易时间短等特点,能够有效改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收入结构和现金流情况,不仅可以满足监管机构对收入结构和现金流量结构的监管要求,还能迅速做大公司的收入规模,因此得到了很多企业的青睐。但是在实操过程中,这些企业并没有真正的贸易业务需求或者对贸易业务没有实际控制,就是属于“空转”、“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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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民事追责支持机制等制度,就是在出现证券纠纷之后的解决方式。目前国内已经有多家债券发行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财务造假,债券价格已经跌到地板价,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是可以向发行人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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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协同监管、协同办案一直是各个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思路,可以提高对财务造假的识别有效性。监管意见中比较特别的是提出“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贷款对象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这是债券民工首次看到监管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的要求。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金融机构范围应该是包括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其次是金融机构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其实是很深的,尤其是属地分行和支行,日常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接触最多,很有可能发行财务造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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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压实地方政府责任。这也是债券民工首次在监管意见中看到明确对地方政府提出要履行打击财务造假的责任要求和属地责任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政府和属地企业的关系是很紧密的,属地企业如果运营良好可以为地方带来税收、就业等资源。监管意见中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要为相关部门调查提供税务、社保缴纳等取证支持,有助于监管机构更快、更有效率的识别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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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这也监管机构是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的再次确认,与之前的监管意见思路是一致的。监管意见将中介机构的范围明确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虽然没有提资信评级机构,但是个人认为也是属于中介机构的范畴。同时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发行财务造假行为时,应该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虽然在实践中难度很大、案例很少,但这也是中介机构减轻自身责任的重要方式,预计未来一定会有类似案例的出现。监管意见中明确提出会就爱想对财务造假中介机构的处罚行为,比如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进入等,是对中介机构的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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