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多个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国高科及有关责任人被予以通报批评
因连续多个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国高科及有关责任人近日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日前发布的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子鑫、朱怡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28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2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2020年半年度和2020年第三季度的收入、成本存在分期不准确,对2020年前3个季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567880.48元、68697.21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28%、0.75%;公司2020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788106.36元、260592.60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54%、10.31%;公司2020年前3个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6219347.90元、2571320.86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7.72%、19.39%。
针对上述违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了《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子鑫、朱怡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28号),对公司、董事长齐子鑫和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是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2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和2021年第三季度的收入、成本存在分期不准确,对2021年前3个季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984785.96元、464275.35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3.38%、11.59%;公司2021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减2972588.24元、1537790.83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5.06%、9.54%;公司2021年前3个季度营业收入调减363133.51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调增2608848.96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0.46%、20.27%。公告同时显示,因公司2019年、2020年未计提盈余公积,拟在2021年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2020年盈余公积分别调增14860909.62元、17941557.44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8.85%、10.49%。
上交所表示,定期报告反映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收入、成本存在分期不准确,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齐子鑫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及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2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齐子鑫和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提出异议。但上交所方面表示,对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齐子鑫,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