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站员工出售明星信息被判刑,个人隐私岂能成为“生意”?|荔枝时评
转自:荔枝锐评
5名高铁站员工为谋取暴利,竟将演艺明星的高铁行程等个人信息出售,林某等3人则将这些信息加价转售,共获利56万多元。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判决八人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合计567530元,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明星虽是公众人物,但也有维护自身隐私的权利,其行程等“隐秘的角落”并不在娱乐消费的范围之内。然而,由于公众对明星的关注度很高,尤其是粉丝们千方百计地想近距离接触明星,其行程等个人信息成了“抢手货”。近年来,明星因高铁和航班等信息泄露所引发的公共舆论事件,时有发生。
去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倒卖明星航班信息”案件作出判决。两位热衷追星的“粉丝”找到了来自不同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员秦某与李某,并通过他们多次购买明星的航班轨迹等信息。秦某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包含航班轨迹、公务舱舱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获利六万余元。最终,被告人秦某、李某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年内被禁止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两名“粉丝”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并处罚金。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成了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明星等公众人物是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每个普通人也都可能随时遭遇。交通、快递、住宿、中介等服务行业,个人信息被非法倒卖、非法泄露等情形屡见不鲜,已对公众造成严重困扰。
数据显示,2022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300余人,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问题严重。这些“内鬼”将公民个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快递单信息、银行卡、微信账号、住址、个人房产资料、车辆信息等隐私信息,用于非法交易,侵害了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相关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遭遇敲诈勒索、暴力追债,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
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人,个人信息都应该受到保护,不能成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倒卖信息的产业链必须切断。《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两起案例的判罚,给相关人员上了一堂严肃的普法课。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内鬼”作妖屡禁不绝,去年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彰显了司法部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力度。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完善法规和依法严惩之外,更应在防范机制上下足功夫,打防并举,让“内鬼”没有上下其手的机会。比如,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源头保护,对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与单位,强化行业自律与保密机制建设;要建立个人信息采集内部监管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查看信息库的人员权限级别,建立信息浏览下载追溯机制,强化对信息管理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等等。
高铁站员工出售明星信息被判刑,再度给相关人员敲了一记警钟。个人隐私不能成为“生意”,负有接触、收集、处理个人身份信息职责的相关从业员工,应严格履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及防止外泄的义务,如泄露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要记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