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约定快件上门,可提供两次免费投递
记者 杨璐 济南报道
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2024年8月26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中规定,快件不得擅自放快递柜,对约定上门投递的快件,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提供两次免费投递。
长期以来,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存在车型不统一、超国标无法上牌、难以管理等诸多问题。以后,专用电动三轮车将进入“依法上路时代”。
《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车辆、通行等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投递方式上,《条例(草案)》规定,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对约定上门投递的快件,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提供两次免费投递,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快递经营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风险;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赔偿责任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经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快递经营企业可以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并及时告知或者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快递服务站告知收件人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处理用户申诉。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条例(草案)》对未按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违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违反投诉处理时限以及违法封堵快递场所、扣押快件的行为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
快递经营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快递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