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受贿案件如何提出量刑建议

2024-08-09 07:37:46 - 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在办理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受贿既遂17万元,受贿未遂10万元,单看既遂或未遂数额均属于受贿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将受贿既遂和未遂数额合并则为27万元,达到受贿数额巨大的标准,能否以合并数额升档量刑,实践中受贿既遂和未遂并存时,量刑(建议)如何把握和处理?(咨询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检察院 胡湜)

答疑人毕敏(湖北省检察院):对于既遂与未遂并存案件的定罪和处罚,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仅以受贿既遂论处,不再追究未遂部分的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受贿既遂、未遂分别量刑,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在此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受贿既遂、未遂全部数额进行量刑,再酌情减少刑期。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否认了对未遂犯进行处罚的必要性,而“未遂应追诉”实际上在刑法第23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只是在量刑上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种观点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精神相悖。

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可参照以下规定。一是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二是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三是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四是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对既遂和未遂并存受贿案件的量刑可按以下原则处理:首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受贿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分别判定其各自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其次,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以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再次,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中,受贿既遂和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应以受贿既遂17万元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综合考虑未遂情节后酌情从重处罚,而不宜将既遂和未遂数额合并进行量刑升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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