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满足风险综合评级连续四个季度为B类及以上等要求

2024-08-09 17:26:08 - 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李秀梅)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