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柳州!足球训练课上,家长被球击中致骨折,责任谁来承担?

2024-08-09 19:30:02 - 南国今报

柳州市某足球俱乐部在开展少年足球训练课时,学员家长吴某坐在场边,被孩子们踢来的足球击中,致右手骨折。事发后,俱乐部认为该家长受伤属于“自甘风险”情形,主张免责;而吴某自己也无法证明是谁将球踢在了他的身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详情

家长吴某在某足球俱乐部被足球击伤一事,发生2022年11月20日。当天的训练课开始之前是自由活动时间,学员们在球场上进行热身练习。吴某将自己的孙子送到球场参加训练,其本人也进入训练场地,坐在旁边观看等候。吴某被飞射而来的足球击中时,教练正在准备训练器材,无法确定案涉足球由谁踢出。

事发后,吴某前往医院拍片检查,经诊断为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由于受伤损失未获赔偿,其将学员覃某和某足球俱乐部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治疗费、医药费等损失。

事发柳州!足球训练课上,家长被球击中致骨折,责任谁来承担?

覃某辩称,击中吴某的足球并非自己踢出,事发时自己正在练习踢球,没有看见吴某是怎样被足球击中的,其亦不清楚是谁踢球砸到吴某。

足球俱乐部辩称,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进入足球训练场存在一定的危险;吴某未注意球场的情况,不慎被足球砸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与覃某的踢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案涉足球系覃某踢出;覃某亦未承认吴某受伤是因其踢球引起。因此,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覃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参加足球培训的学员均为未成年人,足球俱乐部作为营利性机构,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培训活动与正式比赛相比,风险较为可控。足球俱乐部作为案涉足球训练场的使用管理方,未在训练场周围设置拦网,未劝阻或制止家长进入训练场,属于管理不到位;未安排教练指导未成年学员开展自由训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事故发生时,吴某坐在训练场旁观看训练,并非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足球俱乐部作为足球培训的活动组织者,亦不是自甘风险条款适用主体,不能以此免除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吴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足球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在案涉训练场未设置遮挡设施的情况下,应当站在安全距离之外休息或观看。但吴某自行进入学员练球的训练场,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之中,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足球俱乐部承担70%的责任,即足球俱乐部向吴某赔偿损失3900余元。

一审判决后,足球俱乐部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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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即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但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主体限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排除“观众”和“活动组织者”在外。因此,在足球场旁观看训练的家长作为观众,不适用自甘风险条款;足球俱乐部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亦不能以自甘风险抗辩免责。为防范风险,文体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积极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活动场地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活动风险提醒和警示、必要的应急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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