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4号(关于进口赞比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转自: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4号(关于进口赞比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赞比亚甜叶菊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甜叶菊(Steviarebaudiana)是指在赞比亚境内种植加工并干制的甜叶菊茎和叶。
三、允许的产地
赞比亚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甜叶菊不得携带以下关注的有害生物:
1.甜菊壳针孢菌Septoriasteviae
2.菊苣假单胞菌Pseudomonascichorii
3.烟草甲Lasiodermaserricorne
4.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
5.褐拟谷盗Triboliumdestructor
6.谷斑皮蠹Trogodermagranarium
7.樟小爪螨Oligonychusyothersi
8.大阿米芹Ammimajus
9.匍匐矢车菊Centaurearepens
10.铺散矢车菊Centaureadiffusa
11.曼陀罗Daturastramonium
12.薇甘菊Mikaniamicrantha
13.银毛龙葵Solanumelaeagnifolium
14.黑高粱Sorghumalmum
15.假高粱Sorghumhalepense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下属植物检疫局(以下称“赞方”)应监督甜叶菊种植者加强生产管理,制定有害生物防控计划,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清除田间检疫性杂草。同时加强收获管理,避免甜叶菊带有杂草植株及其种子、植物残体、土壤等。
(二)注册登记要求。
赞方应对输华甜叶菊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监督其生产、加工、储存、熏蒸和运输过程,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加工企业由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
(三)加工储运要求。
甜叶菊存放仓库应干净整洁,并单独存放。甜叶菊应烘干,密封包装。包装袋应干净且首次使用,标注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码、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甜叶菊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以及之前装载货物的残留物。
(四)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赞方应在甜叶菊输华前对其实施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出口前应在仓库或者集装箱中对货物进行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应按照ISPM12《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附加英文声明:“Theconsignmentisfromregisteredprocessingfacility(RegistrationNo.***),isincompliancewithrequirementsdescribedin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SteviafromZambiatoChina,andisfreefromthequarantinepestsconcernedbyChina”【该批货物来自注册加工企业(注册号***),符合赞比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熏蒸处理的,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处理日期、温度、浓度和持续时间等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甜叶菊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不准入境;
2.货物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第四条所列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或其他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中方将向赞方通报相关违规情况,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企业甚至暂停赞比亚甜叶菊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