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王建平:如何理解《私募基金条例》?

2023-09-09 12:45:57 -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近日,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在“2023全球PE论坛”发表演讲,阐述如何促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发挥行业积极作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王建平表示,目前证监会正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努力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在统筹发展和规范、尊重尊重私募行业的运行规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和加快创新发展、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完善,也对行业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行业要强化风险管理;培育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提升专业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自2014年实施登记备案监管以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尽管目前面临各种新的严峻挑战,但仍然表现了足够的韧性。截至2023年7月末,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存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达1.3万家,管理基金超5万只,管理规模超14万亿元,基金数量和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已经成长为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重要业态,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同时,明显提升了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创新发展、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能力。

私募基金作为支持科技创新最活跃最基础的力量,目前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已成为全行业的共识,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精准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成为早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重要的“孵化器”“助推器"。目前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99%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接受过股权创投基金的资金支持。近年来,新兴产业新模式方兴未艾,这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施展多元化的投资策略提供了更多机会,投资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培育了一批具有行业示范效应和引领能力的企业。

同时应该看到,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供给不足,行业准入门槛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震慑力低,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等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风险个案,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和声誉。为夯实行业监管法规基础,自2013年我们就启动了“私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十年磨一剑,终于在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9日正式公布,并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私募行业的高度肯定、重视、关心和支持,可以说,也凝聚和承载了各方对现阶段私募基金的监管共识,是行业从“量的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重要里程碑。《条例》颁布实施是行业的一件大喜事!

可以看到,此次《条例》较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有大幅的调整,既有立法基调方面的一些变化,也有一些具体条款的调整,这些调整是我们在全面总结行业发展监管经验,深入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对私募基金运行规律和特点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系统性完善。近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各类媒体对《条例》已经作了大量的解读,为便于大家更加准确地理解《条例》,今天借此机会,我简单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制度内容,跟大家作个交流。

一是统筹发展和规范。一方面《条例》坚决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的管理人、实控人、合伙人等关键主体,聚焦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关键环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全流程要求,明确持续性要求。另一方面,明确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强调发挥私募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例如《条例》对母基金明确豁免嵌套的限制,以更好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是尊重私募行业的运行规律。私募基金姓“私”,《条例》贯穿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基本精神,在尊重私募行业各方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重在划定监管底线,扶优限劣,这是保证行业充满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绑定机制,减少代理风险和代理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提高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理顺权责关系,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机构之间的博弈,充分发挥市场机构自我约束机制的作用。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解决了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完善和健全了私募基金的法律体系。着力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强化派出机构监管职责,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对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可以区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业务、更换人员等接管措施,大大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快创新发展。根据业务类型、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合规情况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特别是对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专章,明确创投基金定义,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并在投资退出方面为创投基金提供便利,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五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构建“进出有序”的登记备案机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基金业协会予以注销登记并公示。私募基金方面,对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引入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明确给予投资者退出救济的法律渠道。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组织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全面修订《私募办法》,完善配套规范性文件,指导基金业协会修订《自律规则》,不断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体系。目前,我们也正在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努力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条例》的出台对行业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希望行业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内容,做好贯彻落实。 一是行业要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不断提升风控水平,强化风险管理;二是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以服务投资者为己任,实现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三是提升专业能力,深耕细作,专注科技创新和解决“卡脖子”问题,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行业自身发展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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