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发邮件反馈意见

2024-09-09 07:51:49 - 西部网

转自:华商报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起草的《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9月21日前,公众可发邮件至sxzlfzj@163.com反馈意见。

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召回则是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安全负责,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缺陷调查消费品确存缺陷应立即实施召回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省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告知其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确实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立即实施召回。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委托其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经缺陷调查消费品确实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立即实施召回。

生产者既不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主动实施召回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

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其他经营者应当在其门店、网站等经营场所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

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报告,并在完成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生产者应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编辑:呼乐乐

今日热搜